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并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断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申请人的商标,是因为与被申请人有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理(地域)或者其他关系。由于企业名称、作品、设计、名称、肖像等因素的流行,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优先权的存在。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商标的,应当考虑申请人商标的原创性。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名称的存在,因为作为公共资源的风景名胜区名称和原产地名称是众所周知的
在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阻碍他人合法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的转让费、许可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性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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