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1:41 1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表1: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土地级别

商业用地

(40年)

住宅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1

11953

3503

1499

2

9977

3078

1204

3

7499

2206

711

4

5957

1777

460

5

4822

1237

350

6

4334

959

286

7

3993

841

220

8

3109

737

185

9

2648

660

10

1875

589

11

947

444

12

491

338

注:

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3.上表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附表2: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级别

商业用地

(40年)

住宅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1

840

590

440

2

660

500

300

3

530

420

170

4

450

310

150

5

380

270

130

6

330

250

120

7

290

210

90

8

260

160

80

9

240

110

10

220

100

11

200

90

12

190

80

注:

1、上表所列为楼面价出让金。

2.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不包括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开发等费用。

3.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用途的效益差异及土地位置条件的优劣进行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正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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