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部于2013年1月1日颁布的240条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哪些
1、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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