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需向法院提交材料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重整申请书;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逃、催收的依据);
4、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6、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材料:
1、书面重整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企业职工情况;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重整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重整的决议;
6、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情况;
9、企业现有不动产产权证明;
10、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
11、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时间;
12、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13、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含执行)、仲裁情况;
15、初步的重整计划及对社会影响的评估;
16、其他材料,如董事会决议(如不能提交、须提交正当理由说明)、紧急情况说明(如企业即将被执行等情况,涉及安全隐患的各种情况)、企业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情况。
二、公司重整与破产相同点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三、破产重整的作用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整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整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整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整与调整作用是:
1、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2、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3、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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