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向法院提交材料
(一)书面重整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四)企业职工情况;
(五)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重整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重整的决议;
(六)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七)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八)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情况;
(九)企业现有不动产产权证明;
(十)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
(十一)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时间;
(十二)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十三)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四)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含执行)、仲裁情况;
(十五)初步的重整计划及对社会影响的评估;
(十六)其他材料,如董事会决议(如不能提交、须提交正当理由说明)、紧急情况说明(如企业即将被执行等情况,涉及安全隐患的各种情况)、企业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情况。
二、破产重整债务谁来偿还
(一)正常情况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二)特殊情况下
(1)股东出资不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资金。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
(3)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三、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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