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浙江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动车整车塑件的专业厂家,在拍摄了自己生产的小富娃电动车照片后,将照片使用于《营商电动车》杂志和销售广告册。原告认为无锡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宣传页和网站上使用小富娃电动车图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营商电动车》杂志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也生产小富娃电动车,宣传页和网站上使用的图片是对自己的产品拍摄所得,不存在侵权。被告还认为摄影作品是指用摄影器材拍摄的艺术作品,小富娃电动车图片仅是对产品的记录,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经比对,被告使用的小富娃电动车图片与原告产品广告册中的小富娃电动车图片相同。司法鉴定结论也表明被告提供的图片是复制原告的小富娃电动车图片,并经电脑后期处理形成。
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其拍摄的小富娃电动车照片制作成广告册中的图片,表现了产品的形态、规格、商业用途,凝聚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对其拍摄并制作的小富娃电动车图片享有著作权。
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复制到自己的产品宣传册及企业网站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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