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江日报》报道,擅自利用他人拍摄的图片刊登广告,一汽轿车公司因此被图片著作权人告上法庭,索赔8.2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汽轿车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应酌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6万元。
2000年6月6日,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摄影者李卫签订合同,约定由李卫拍摄指定图片,嘉华苑公司付给李卫费用后,图片的权益归该公司所有。利用李卫等人拍摄的大量图片,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了《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
去年1月至3月,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湖北部分媒体刊登汽车广告,共4次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的两张图片;广告的下方还注明了经销商武汉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嘉华苑公司遂状告一汽轿车公司和武汉德丰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8.2万元。
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认为,嘉华苑公司是《中华图片库》中图片的著作权人,一汽轿车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制作广告,侵犯了嘉华苑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广告下部虽然注明了武汉德丰公司的有关信息,但该广告是一汽轿车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发布的,武汉德丰公司并不知晓,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武汉市中院依据一汽轿车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及获利因素,酌情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同时需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致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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