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定金不应该超过全款的百分之二十。
2.定金一旦给付,支付定金的一方不能退回。
一、订金和定金能退不
订金可以退,但是定金一般是不能退的。
定金与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订金在法律上约定不明确,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被认为是预付款。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如果合同能正常履行,定金作为价款支付。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三、定金收受定金的效力一般有哪几种
一、定金分类
1、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2、证约定金;
3、违约定金: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的定金;
4、解约定金;
5、立-约定金: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则把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降至主合同标的的20%即可,而不应将此种定金合同视为当然无效。
二、收受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应予以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以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付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守约方可以径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受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3、当合同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预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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