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违章建筑、自建房、临时建筑等地上结构的区别。自建房一定是违章建筑吗?答案不一定。因此,违章建筑不一定得不到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里强调的是,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城管没有资格认定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职权单位作出。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拆除违章建筑为名的情况。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实践中,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严谨的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判断。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屋由于历史原因缺乏相应的合法权证,形成了很长时间,但并非所有没有权证的建筑都是违法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充分掌握拆迁方的目的,发现拆迁方认定违法建设程序和实体违法性,获得平等的谈判机会,维护自身权益,获得补偿。
房屋违章建筑是怎样界定的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章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处置类型为: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拆除;暂缓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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