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九十条
时间:2023-06-06 17:30:59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九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规定。

一、备案与审查的关系

备案与审查都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范畴,备案属于知情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报送机关有关立法情况的方式,它可以独立完成。审查属于审议权,它必须在行使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备案与审查性质不同,是立法监督工作的两个环节、两种制度。近年来,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十分活跃,每年都有大量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出台,受立法技术、立法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文件的质量参差不齐,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同位法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本条规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提出审查要求和提出审查建议的方式来启动审查程序。提出审查要求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在这里,要求权和建议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出审查要求是一种正式的审查启动程序,一旦有权机关提出了审查要求,就要进入正式审查程序。而提出审查建议,能否进行正式审查程序,还要经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看是否必要。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考虑:

1、如果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发现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时,应当逐级向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提出,由这些机关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2、如果不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发现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而是在其他方面,如在学习、宣传法律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数量往往很大,如果都要审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此,立法法规定,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才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二、提出审查要求

(一)谁有权提出审查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中央国家机关,各自的下级机关在法律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都会逐级向上提出来,因此,立法法赋予它们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力是必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一级权力机关,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重要环节。在以往的工作中,对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时遇到的具体问题,它们经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提出,要求予以解答,同时它们又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法规备案的单位,因此立法法赋予它们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力。

(二)对审查要求的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承担具体的审查任务,是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机构。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实行会议制度,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较短,议程较多,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由于会期短,立法任务繁重,每次会议都要审议或通过若干部法律,故而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

2、各专门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性的专门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的领导,其日常工作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适合承担这项工作。

3、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各专门委员会已经承担起了法规的审查工作。

三、提出审查建议

(一)谁有权提出审查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是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最广泛的运用者,他们往往能够在具体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较先发现问题,立法法规定他们具有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一方面是考虑到既要保证他们参与对国家的管理,保证他们行使批评建议权;又要避免层层上报、层层批准、减少公文的运转程序,提高对法规的审查效率;另一方面,既拓宽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渠道,又要切实可行,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没有提出审查要求权的所有国家机关,上至国务院各部门、下至县、乡政府,都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二)对审查建议的处理

对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先进行研究,如果认为该项建议理由成立,可以根据建议审查的内容,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项建议理由不成立,则不必送专门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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