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相关知识: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有哪些
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只有国家才可以享有的资源和物质,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武器、弹药等。这些财产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是这些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才能享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除国家以外的任何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享有这些财产的合法使用权,而非处分权,与国家专有财产相似,国有土地资源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2、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用于抵押的财产,二是用于质押的财产,三是被留置的财产。对于担保财产,必须具有破产宣告一年前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协议。另外,但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破产企业的职工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也不应计入破产财产。因为这类设施不但与破产企业职工有重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一定社区范围的许多非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这些福利设施是由国家以划拨方式兴建的,则不能计入破产财产。
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借用合同而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这些财产是属于他人的财产,破产企业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而应由财产的所有人通过行使取回权予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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