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破产案件中的破产债权申报程序,是由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自行行使权利对其合法持有的债权向特定机构进行申报的法定过程。
根据破产法规定,当企业法人无法偿还期满的债务,且其持有资产难以完全满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则应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在此过程中,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之时,便有义务同时为该案指派破产管理专员。
无论相关企业最终选择何种破产处理方式,如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或者和解程序,所有的债权人均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所指定的破产管理专员进行债权申报,而并非直接向负责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一家人民法院进行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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