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陪产假规定的时间是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一、上海市生育调节的规定有哪些?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部门。
(三)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条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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