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在以本人身份证进行抵押借款而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时,债权人可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九十四条以及第四百一十条等相关法条的规定,按照如下步骤展开维权行动:
1.主动与债务人协商解纷:
作为债权人,可首先尝试与负有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开展积极协商,寻求缔结一份具有可操作性的折价偿还协议,即将以抵押形式保管的身份证折算为相应金额来偿还债务。
2.果断行使法定抵押权:
若双方之间的协商无法取得理想成果,债权人可依法行使其法定抵押权。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所赋予的权力,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被抵押的身份证件,从而使所得款项得以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3.切实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折价偿还协议过程中,如发现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其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协议的请求。
在此类纠纷处理过程中,债权人务必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同时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
若协商无果,债权人亦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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