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在采用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后未能如期偿还所欠债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条之条款,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1.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况,债权人可与抵押人共同协商,选择以抵押财产折价的方式或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途径优先获得清偿;
2.若债权人与抵押人无法就实现抵押权的具体方式达成共识,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理;
3.在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变卖时,应参考市场公允价值。
若相关协议有损于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债权人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项协议。
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应优先考虑与抵押人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实现抵押权。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义务以及抵押权的真实性及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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