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在使用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进行借款之后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可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九十四条至第四百一十条之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贷款方可尝试与借款人就如何处理该抵押不动产进行友好协商,以便通过折价或进入拍卖程序等形式,优先获得对该抵押物的清算权益;
若协商无果,则贷款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拍卖及变卖抵押财产以收回欠款。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应对抵押财产的估值给予适当参考,遵循市场价格予以定价。
同时,如抵押权益的执行方式涉及到损害往期债权人等各方实体权益,彼等亦有权向对应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该项决策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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