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漏电击伤职工本属工伤职工向企业索赔却一波三折
时间:2023-06-09 19:40:41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网年仅22岁的刘小姐怎么也不会想到,本想看看机器的安装方法却不幸被电击伤,虽经住院治疗伤情基本痊愈,但其在精神及肉体上却遭受了巨大的折磨。然而更令其意想不到的是,本来一起简单的工伤索赔纠纷,却经历了一波三折。近日,此案经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刘小姐依法讨回了其应得的赔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9年10月1日,桓台县唐山镇某村农民刘小姐与桓台县某印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该厂工作,负责胶印车间的高台机器。2000年8月14日,刘小姐在工作期间,因机器出现故障,由维修工对机器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刘小姐到低台车间看机器的安装方法时,由于低台机器漏电,不慎被电击伤。经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刘小姐所受之伤为六级伤残。在伤残补偿问题上,刘小姐多次与厂方协商未果。2001年3月22日,刘小姐向桓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刘小姐受伤为工伤。印刷厂不服该认定,于同年7月11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桓台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印刷厂仍然不服,先后向桓台县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样依法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2002年4月,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案作出裁决,印刷厂赔偿刘小姐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刘小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印刷厂支付其再期手术费、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过失赔偿是工伤责任的一个基本特征,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无论属于用人单位、受害人本人或第三人过失造成的,只要不是因受害人本人犯罪、自杀所为,都应认定为工伤,均应得到相应补偿。对于刘小姐诉请的再期治疗费等费用,因未实际支出费用,且无相关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令桓台县某印刷厂支付刘小姐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全文8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仲裁委员会 最新知识
针对机器漏电击伤职工本属工伤职工向企业索赔却一波三折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机器漏电击伤职工本属工伤职工向企业索赔却一波三折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