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混剪算侵权行为。
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大量传播并持续推荐影视剧作品的核心剧集及精彩片段,已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因此,将影视剧剪辑成片段上传至平台进行播放,构成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侵害。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该规定特别指出,各短视频平台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内容。影视剧剪辑、解说类短视频并不会因其是作品,具有独创性,而成为侵权抗辩事由。也就是说,无论这些短视频制作者付出了多大努力和心血,只要其是利用、传播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即构成侵权,除非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
律师补充:
独创性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首先可以明确的是,电影、电视剧等影视剧是具有独创性的,构成受保护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结合混剪过程来看,影视剧混剪短视频的诞生往往会经过如下过程:选择性剪辑影视的片段,并将其进行拼接,再添加配音进行解说,然后将完成的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供用户播放。如果未经授权对作品实施了受著作权法控制的一项或几项行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就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影视剧混剪可能构成对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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