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电视剧发布到平台算侵权吗
时间:2024-05-04 19:09:09 4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未经允许擅自将电视剧剪辑后发布至各类在线平台的行为涉嫌构成侵权。电视剧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其产权归属往往由制作团队所拥有,并在市场中进行销售。然而,若在视频分享网站上发布经过剪辑的电视剧片段,且这些片段被用于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此举无疑构成侵权行为。即使未涉及任何商业目的,仅将剪辑版电视剧发布于网络平台之上,同样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将影视作品以短片形式公之于众,使广大观众得以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赏的权利。另外,这种行为还可能侵犯版权所有者对作品进行改编的权益,即将原作品改编成新的作品的权利。然而,若剪辑、制作及发布均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许可,那么通常情况下便不会引发侵权争议。再者,若剪辑的内容仅限于预告片,或者整个过程中仅包含个人解说,而未采用原始视频的配音,那么侵权风险亦可降低。综上所述,未经授权的剪辑与发布行为极易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受害方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等。

《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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