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3-04-01 17:53:36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其监护内容如下:

(1)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4)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5)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6)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内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7)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级的工作:A、全部停电时;B、变、配电所内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地个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3个人时;C、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

一、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是什么?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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