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目的
时间:2023-08-12 10:00:48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证券发行的目的如下:

1、获取长期资金。发行股票是企业获取长期性经营资金的一种手段。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股票,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只能将股票转让出去而不能收回股本。所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从理论上讲可以作水久性使用,不用考虑还本。此外,在经营状况不佳时,企业还可以减少分红或不分红,以稳定资本;

2、改善资本结构。除了发行股票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俊券的方式筹集资本。通过后两条渠道筹集资金的企业必须承担到期按时还本付息的贵任。因此如果以债券或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的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过大,则意味着企业的偿债负担过大,并有可能因此而影响到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

3、扩大企业知名度。企业发行股票都能或多或少地扩大其社会影响。尤其是采用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股票,更有利于提高其知名度,若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效果更佳。此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其自有资金总额.扩大企业规模,并进而提高其社会信用程度和知名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发行公告条件

证券的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院批准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其他文件。

2、发行新股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院批准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院批准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股东大会决议;(4)招股说明书;(5)财务会计报告;(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发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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