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2.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需公告的注销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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