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办理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登记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
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
明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993年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1993年至2002年期间开工的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2002年以后开工的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红线图。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房
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的房屋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
定报告。
房屋地址证明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
证明。
批准文件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房屋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
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
合作(联建)协议和产
权分割清单
原件
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
程。
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
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
定为原件
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帐
证明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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