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堂资产属于企业所有、人员都是本公司员工或临时聘用的员工,归口公司行政部门管理,不对外营业。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这种公司内部食堂,它是公司福利部门,主要是为了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它不具备对外经营(销售服务)性质,因此,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如果职工食堂已核算到职工个人,需按月纳入员工工资总额中,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没有核算到员工个人,它就是一种集体性福利,受益员工无法计量,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所有食堂发生的科目费用均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
二、食堂资产属于企业所有、人员都是本公司员工或临时聘用的员工,归口公司行政部门管理,兼对外营业。
增值税:对于兼营对外业务,需按餐饮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对内部员工服务的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同上“一”。
企业所得税:
1、对外经营收入部分纳入企业总应税收入,核算所属成本,计入企业经营总成本;
2、对内职工部分按上述“一”执行。
个人所得税:按上述“一”执行。
会计处理:
1、对外经营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2、对内职工部分会计处理按上述“一”执行。
三、食堂资产归公司所有,经营外包给外餐饮公司经营。
增值税:外包餐饮公司要以本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开票给所服务的公司报销,但该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外包餐饮公司发票报销入账,以“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列支,相关管理按上述“一”执行。同时,食堂资产折旧等均作为企业福利费限额列支。
个人所得税:按上述“一”执行。
会计处理:
1、支付外包供应商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根据供应商开具的合法发票,借记“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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