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06-06 17:03:54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当企业支付不能时,破产清算是企业退出市场,摆脱困境的唯一选择。我国于1986年出台了第一部《企业(试行)》,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和理论准备的薄弱性,该部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缺陷。破产案本来就是众多矛盾、利益的结合点,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国企改革全面铺开的大背景之下,国企破产成为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其间穿插了很多行政行为。这些都使得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千头万绪,我们只能是在实践中摸索方法,探索前进,总结我们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的经验。笔者认为处理好破产案件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抵押效力的认定

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性,债权人要求破产案件的决策者、发动者,而且也是破产程序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国有企业的破产往往先由政府为职工找好出路。同银行协商好债务受偿问题,法院才能立案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政府又在清算组以及协调各方面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直到破产程序结束后,政府还要负责处理遗留问题。政府借企业破产搞地方保护主义的也不少,如插手破产财产分配,除法定清偿顺序以外,又区分本地债权和外地债权,这样,使得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实际上只充当配角,把破产程序作为地方政府企改合法化的工具。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破产制度也将纳入市场运作,政府行为将逐步被中介服务,法律行为所代替,破产程序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市场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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