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查封的要在几天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公安机关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有何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有以下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有条件的也应该要求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裁明下列内容:
(1)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财产所在地、种类、数量;
(3)财产的保管人;
(4)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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