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抚养权判定规则
时间:2023-09-14 10:50:08 4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裁判过程中,通常会遵循有利于被抚养人利益的原则。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具备抚养能力的。

在裁判过程中,通常会遵循有利于被抚养人利益的原则。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具备抚养能力的。

抚 养 权 变 更 权 益 : 八 岁 以 上 子 女 愿 随 另 一 方 生 活

抚养权变更权益是指在离婚或丧偶后,原抚养权归属方与另一方就抚养权发生变更的情况。针对八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随其父母任何一方生活,但经父母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也可以随其中一方生活。因此,抚养权变更权益的法律分析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有协议或法院判决同意的情况下,抚养权可以发生变更,使得子女可以与另一方生活。

抚养权变更权益是指在离婚或丧偶后,原抚养权归属方与另一方就抚养权发生变更的情况。针对八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随其父母任何一方生活,但经父母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也可以随其中一方生活。因此,父母双方有协议或法院判决同意的情况下,抚养权可以发生变更,使得子女可以与另一方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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