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推翻公证书,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证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证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继承权公证书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6、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即证明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全部子女的情况证明;
7、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即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全部子女的情况证明。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3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经公证的有效遗嘱;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4、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资格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应具体咨询当地公证处及公证员,不代表全国情况。
申办继承权公证有很多好处,它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购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助作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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