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2。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专用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类似的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的,造成与他人驰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认为是驰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伪造知名商品的专用名称、包装、装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假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假冒知名商品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假冒特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方式使用其他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其他知名商品混淆的行为,前款所称使买受人误解为知名商品的行为,包括足以使买受人误解为知名商品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独特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有关公众所知的商品的名称,本规定所称驰名商品的具体名称,是指与常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在商品上用于识别商品、方便运输的辅助材料和容器,但已注册为商标的除外,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附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于辨认、美化商品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排列组合,未经授权,他人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使用商品的包装和装潢,足以引起买方的误解,可以认定该商品为驰名商品
唯一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按照在先使用的原则进行标识
第五条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似的使用,可以根据主要部位的相似性和总体印象进行综合分析和标识,而普通买家的共同关注会导致误解
如果普通买家有误或混淆,在监督检查假冒知名商品专用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视为近似
第六条,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驰名商品及其专用名称、包装、装潢等进行标识,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前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对侵权物品的处理如下:
(1)接管、销毁或者责令、监督侵权人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包装、装潢
(2)责令、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商品名称,现有商品上的包装装潢
(3)没收直接专用于印刷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模具、印制板等作案工具
(4)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没收侵权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难以与商品分开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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