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有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一、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和分类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
(1)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二、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是: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不能事先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风险程度的估计主要取决于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担保。如果投保人的陈述不真实,不仅会使保险人无法正确估计保险风险,而且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的陈述不真实,存在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坚持诚信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具有特殊意义。
2、只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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