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增值税转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为3%,同样尝到了甜头。近日,基层某国税机关在调研中发现,一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率降为3%后,不愿“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标准比增值税转型前有所降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而,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即使有“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诱惑”,但有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不愿跨出小规模纳税人的“门槛”。
基层某国税机关调研显示,增值税转型后,当地木材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约为6.5%,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降到3%,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低3.5个百分点。显然,小规模纳税人不愿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此,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大多采取两种办法:一是进入“注销——登记——再注销”怪圈,即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就注销登记,随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循环往复,成为“长不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化整为零”开发票,即当某项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就冒用他人的姓名到税务部门代开销售发票,并按3%税率缴纳税款,借机取得销售发票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销售额,避免跨出小规模纳税人“门槛”。更何况,冒用某人姓名开具销售发票,且当月达不到起征点(2000元~5000元)时,就无需缴纳增值税;或冒用某人姓名开具销售发票,而某人是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达不到起征点(150元~200元)时,也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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