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裁定破产重整程序
时间:2023-02-28 21:52:17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公司。

3、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破产重整的意义

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司法强制力保证之下的集体协商和谈判,从概念上说重整是指,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了破产但是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通过对各方利益协调,强制进行营业重组或者破产清理,以使得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而破产重整制度实际上是可以让各利益相关方坐下来协商,避免个别方做出自私的举动造成总体利益侵害的协商制度。

律对于破产重整程序也有一个底线,在重整期间,当出现法定情形时,经管理人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即重整与和解都可以单项转为清算。

破产重整的核心文件即重整计划,其提出的主体可以是管理人或债务人,主要内容简单的说,一是对于企业重整措施的规定,二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而对于企业重整措施又主要分为困境缓解式,减债式,引入投资者式,债务资产剥离式,出售式,借壳式,债转股式等。

二、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的途径有哪些

1、立案前,积极追讨

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都经过了充分的协商、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往往数月、甚至几年前就有了破产意念。所以,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紧紧抓住破产申请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收力度,这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念头,应该是追讨债权的大好时机。

2、立案后,依法追讨

立案后,按照破产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由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线索,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务人所在地。应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大胆尝试以物抵债,只要有变现价值的物品,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或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折价清收,以防错过清收时机。

3、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

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吃里扒外,出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端正态度,澄清认识,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既往不究;如执迷不悟,强词夺理,消极应付,蒙混过关,可按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对拒不交待债务人下落的经办人员,可按诈骗嫌疑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等。

4、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专业人员清收的优点是思路清晰,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在实践中,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清收债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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