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某五金厂员工竟放火烧被害人货车,9月23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肖某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出生于湖南省。2015年1月16日零时许,肖某某为报复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劳某某,窜至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四队仁和南街某路段,将木头、塑料纸、地毯等可燃物放置于被害人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奥铃牌货车油箱周围,使用打火机将上述可燃物点燃后逃离现场。其间,火势持续数分钟,随后被群众发现并扑灭。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东升镇某五金厂被抓获。
据了解,被告人因在事主居住附近巷子撒尿,被事主发现,后双方产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因气愤,遂产生放火报复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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