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一家机械租用公司的司机张某,因一次交通事故被单位开除后,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并出于报复放火焚烧单位的卡车。日前,张某因放火罪被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我市男青年张某曾在万柏林区一家机械租用公司当司机。2014年6月,张某在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因此事被单位开除,张某为此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2014年8月27日下午2时许,怀恨在心的张某在位于和平北路的公司大院内看到,一辆卡车未锁门,便用打火机点燃卡车副驾驶座套,待座套起火后逃离现场。这次火灾最终造成卡车驾驶室、发动机、仪表盘烧毁,旁边两辆车车门受损。经鉴定,卡车毁损价值75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家属赔偿了运输公司4万元损失,公司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张某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全文4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