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酒后情绪激动,因寻找不到酒吧,遂在民族影城内放火泄愤,所幸保安及时发现,将大火扑灭。昨日,青秀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潘某今年21岁,初中文化,是一名销售员。7月25日凌晨3时,其酒后欲前往民族影城一楼的疯马酒吧继续喝酒。凌晨5时许,潘某到达民族影城,多次寻找酒吧无果后,发现酒吧已经打烊,因此情绪激动,欲放火泄愤。
此后,潘某冲出民族影城外,向一正在卖早餐的市民借来打火机,又返回民族影城内。其将民族影城内一奶茶店当做疯马酒吧,用打火机将店内的塑料藤蔓引燃,并放任火势蔓延后,逃离现场。
当日凌晨5时12分,民族影城值班保安发现火警,通过视频发现影城内的奶茶店有火光,当即组织人员到现场用灭火器灭火,现场自动喷淋系统启动,至5时16分,大火被全部扑灭。
昨日,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定,潘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潘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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