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查,被告人程某,45岁,歙县人,建筑工。该案发生在2015年1月15日傍晚,程某因家中琐事与女儿产生矛盾而心生烦闷,便独自一人坐在家中饮闷酒。白天,程某已喝了四瓶老酒,傍晚想着满脑子烦心事却又无法释怀的程某又继续喝了一瓶高粱酒,在醉酒的状态下,程某失去理智,遂将堂前八仙桌点燃的蜡烛拨倒,引燃了桌子及墙壁,导致桌上电饭煲、挂历等物品被烧继而引发火灾。看到程家父母遗留下来的老房子冒出浓烟,周围的群众立刻报警,赶到的民警和群众及时将火扑灭。随后,程某被送往医院醒酒。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该房屋耐火等级较低,且与南面房屋及北面山林毗邻,一旦火势扩大,将威胁到周边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且极易引发山林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因家庭琐事,在家中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程某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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