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去年10月29日凌晨,王某在城区某练歌房唱歌,期间因为相关费用问题,与练歌房业主刘某产生争执。此后,为了泄私愤,王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练歌城挡风帘点燃,致使挡风帘等部分物品受损。后因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此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王某与练歌房业主刘某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书,刘某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能够积极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放火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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