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昨日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该女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阿秀(化名)与阿林(化名)是一对情侣,两人在凤岗镇阿林的房子里同居。去年12月底,阿秀发现阿林与另一个女人在一起,两人大吵一架。争吵后,阿秀在外面喝了一顿酒,回到家给阿林打电话讨说法,对方一直没接。阿秀越想越气,冲进厨房,打着了煤气灶的火,并点着一件睡衣,丢进房间。火越烧越大,直至把房子烧毁。
案发后,阿秀主动报警,并在小区等候处理。她的家人赔偿了阿林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阿林的谅解。
庭审时,阿秀表示认罪,但辩称放火是因为阿林背叛了自己,于是想自杀。阿秀的辩护人认为,阿林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阿秀的家属已赔偿了对方并得到谅解;同时,阿秀是自首,属初犯,而且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提出,阿秀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则表示,阿秀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现场是商品房,她的行为已影响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秀在住宅楼内放火,其行为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本案虽因感情纠纷引发,但阿秀不应采用放火这种危及公共安全的方式解决。
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放火罪
1、客体要件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
2、客观要件
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3、主体要件
放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
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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