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出生的金某是浙江苍南人,在义乌打工。2014年10月26日晚上23时许,同时苍南人的郑某和老婆以及两三个朋友正在一起吃烧烤,恰好看到金某路过,因两人是老乡,平时一来二去也都互相认识,于是郑某就招呼金某一块喝酒,而金某也不客气。喝了没一会儿,金某就有点喝多了,发酒疯说郑某哥哥是脑残。这让郑某很生气,要金某罚酒道歉,金某也甘愿受罚一口气吹了两瓶酒。
不想就这么放过金某,郑某嚷嚷着要跟金某斗酒,一来二去的两人动起了手。眼见形势不对,郑某脚底抹油准备溜之大吉,而喝醉了的金某则紧追不舍,扬言要烧郑某的厂。后两人被围观者各自劝回。
回去躺了一会儿后,金某越想越生气,于是在凌晨2时许,找到了郑某所在的印刷厂讨要说法。可由于天太黑,加之两家厂的大门很像,晕乎乎的金某误闯入郑某隔壁的彩印厂。进去后,郑某直接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楼车间切纸机边的废纸堆,又用手砸破该彩印厂办公室门窗玻璃。
日前,该案经义乌检察院提起公诉,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实施放火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什么不同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以下这些不同: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3、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案例】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到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找被害人陈某的姐姐(陈某的姐姐系李某的情人,陈某与李某存在借贷纠纷),李某进入房间后发现陈某姐姐不在家,陈某在次卧睡觉,便想要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在反抗过程中说不欠李某的钱,李某听到陈某说的话后便停止了对陈某的性侵犯行为,但双方又因欠款事宜发生争执和打斗后,李某离开现场。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告知李某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提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为犯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本院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认为判决罪名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未遂事实错误。被告人李某停止对被害人的侵犯行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故依法提出抗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0年12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李某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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