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转委托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转委托代理的有效情形有哪些
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三、转委托代理有哪些特征
委托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复代理既可以将代理人代理权限内的全部事项委托复代理人,也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转委托有如下特征:
(一)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二)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三)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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