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中的夫妻共有关系的认定: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利,所以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可对其主张所有权。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怎样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离婚时参与财产分割的股权分割方式也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在某些情况下,只能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不能实际获得股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是指从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前的时间。
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收益,则需要夫妻共同财产。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1、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具体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而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第一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
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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