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错误的;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无关的;鉴定对象与检验材料和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文件缺乏签名和盖章。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哪些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