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出租车构成劳动雇佣关系吗?
时间:2024-01-21 14:06:36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打出租车构成劳动雇佣关系吗?

1、打出租车不构成劳动雇佣关系,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单位,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的,那么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若双方签的是雇佣合同,则双方是雇佣关系。当出租车司机和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怎么区分劳动、劳务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三、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关键问题。所谓劳动,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新产品的过程,其重点在于“生产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大量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请清洁工为其清扫卫生,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求的是“劳动成果”的给付,而不是“劳动过程”的实现,那么这种劳动关系就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作关系。因此,劳动法所调整劳动关系应当具有以下的特征:

①主体一方是提供体力与脑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有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就是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③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后,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保证劳动者各种权利的实现;而劳动者要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n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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