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与自行辩护相比,首先,自行辩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可能被判以刑罚,他们往往思想顾虑较重,不敢辩护或者不敢充分辩护。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其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职责,其依法执行职责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应当并且能够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侵犯。
其次,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大多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被剥夺,无法收集证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活动,不具备充分为辩护作准备的客观条件。而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依法调查和取证权,其他辩护人也有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优越的客观条件,可以为辩护作充分的准备。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欠缺法律专业知识。不善于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利而辩护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其他辩护人一般也有能力有效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辩护的相关内容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受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要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做辩护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来看,只存在四条限制:
(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三)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
(四)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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