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某医院因对一高龄产妇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建议义务进行产前诊断,致使新生儿先天性遗传疾病未在胎儿时期被发现,出生后即为先天愚(系唐氏综合征,又称21三体综合征),需终身依赖抚养才能生存。后来,新生儿父母以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将院方起诉到法院。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崇州市某医院因具有过错,终审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之子的生活费、护理费、检测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原告张某出生于1966年,2002年下半年在成都一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怀孕后,于2003年2月到崇州市某医院建卡,接受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张某年龄已超过35周岁,且为初产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医院应书面建议张进行产前诊断,但医院却未履行此法定义务,致使张某的孩子出生后即为先天愚,需终身依赖抚养才能生存。
原告方认为,过错全部在医院,若医院履行了法定义务,就可采取相应措施,不会导致目前结果的发生,故医院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医院辩解其是履行了口头告知义务,但却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即使被告医院履行了法定书面建议义务,张某进行产前诊断,也只是可能避免当前此结果的发生,而不是必然得以避免,因此医院对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医院不作为的行为客观上对造成张某没有进行必要的产前诊断的后果是具有过错的,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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