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护理费规定: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级别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生活护理费规定是什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工伤的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只有认定成为工伤之后,才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这是属于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所以必须要非常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工伤发生之后的一年时间之内是可以提出工伤的认定的,超过时间就不能够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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