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合连续分居满两年的起诉离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一、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这类证据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有较高的证明力,有这方面的证据的,可以优先搜集。
二、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
因为租赁的房屋,这些缴费的单据上往往写明的缴费人是业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费用支付,一定要有对应的账单。
三、分居协议。在我国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在实务中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协议;
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签收了邮件,即表明告知对方,双方分居状态开始。注意保留邮寄的相关单据。
四、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一、如何向法官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
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需要证明其配偶具有已经与他人同居、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婚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实施家暴等法定情形,其中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这些:
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如果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也没有关系,可以在法院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此时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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