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天内必须作出决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控告人仍然不服的,可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
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天内必须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控告人仍然不服的,可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
公安机关复议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复议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可以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复议期限为六十日。
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天内必须作出决定,而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复议期限为六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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