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几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机关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这意味着,从复议机关正式受理复议申请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在六十天内给出决定,并制作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哪些情况会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过程中,若遇到以下情形之一,行政复议将中止进行: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以上情形均可能导致行政复议程序暂时停止,待相关条件满足或问题解决后,复议程序将继续进行。
三、哪些情况会驳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因以下情形被驳回: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实际上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在这些情况下,复议机关将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可能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若对驳回决定有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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