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下午,孙某和妹妹到某市汽车广场,向自行车看管员杨某索要寄存的自行车,与杨发生争吵、打架。杨被孙某殴打后头皮血肿、左膝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害,次日住院治疗。孙、杨打架结束后,某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将孙氏姐妹及杨某带至分局谈话。谈话结束后,从当日18点30分至次日18点30分对孙某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后又延长留置盘问至第三日18点30分,事后,该分局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对孙某裁决治安罚款200元。孙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原裁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对原告采取留置盘问措施,不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对孙某限制人身自由两天,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决定维持公安分局对孙某的治安处罚裁决;被申请人公安坠毁局赔偿申请人孙某经济损失60元。
留置虽不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却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公安部相关批复的规定,《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留置对象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员,也包括违法嫌疑人员。留学生置对象经留置盘问后,公安机关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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